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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雷丽英与池邦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英,池邦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783民初2380号原告:雷丽英,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孙汉,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邦祥,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丽景水岸)裙楼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273391D。负责人:孙绳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丽英与被告池邦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池邦祥赔偿雷丽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3987.04元,该款由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直接赔偿给雷丽英。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8时50分许,池邦祥驾驶闽H×××××号小型面包车,在事故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雷丽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相刮撞,造成雷丽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雷丽英受伤后被送往建瓯市立医院住院治疗36天。2017年7月30日,雷丽英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建瓯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池邦祥负事故全部责任,雷丽英无责任。因闽H×××××号小型面包车已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平安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雷丽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987.04元,不足部分由池邦祥承担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一次性赔偿雷丽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伤残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281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雷丽英102281元;二、池邦祥自愿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雷丽英非医保费用、鉴定费、诉讼费共计660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尚需赔偿雷丽英2600元。以上款项汇至户名为雷丽英,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建卡号62×××71的账户内。三、雷丽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起事故赔偿事宜就此了结。四、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雷丽英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晓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