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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立群与岳阳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立群,岳阳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群,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797号南湖大厦。法定代表人:万贤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立群因与被上诉人岳阳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立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被上诉人爱思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红、张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立群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立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立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上诉人黄立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赵顺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剑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