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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刘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华,刘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华,女,1977年11月1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刘星海,男。申请执行人刘明华与被执行人刘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星海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明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3,150.00元(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止),合计13,150.00元;2016年8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1.5%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29.00元,公告费24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星海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白学远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