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197号原告:周某,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镇。被告:张某,男,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东小区。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