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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197号原告:周某,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镇。被告:张某,男,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东小区。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