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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梅金明、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金明,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梅金明,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仓镇观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430920730。法人代表:杨兴元,经理。本院在执行梅金明与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1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