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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晓燕与金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燕,金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7753号原告:袁晓燕,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金土建,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燕与被告金土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袁晓燕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相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俞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