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晓燕与金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燕,金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7753号原告:袁晓燕,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金土建,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燕与被告金土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袁晓燕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相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俞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