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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伟宁、李艳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宁,李艳克,李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98号申请人:李伟宁,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李艳克,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李振超,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2日,住址同上。申请人李伟宁以出借给李艳克、李振超款15万元未还,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李艳克、李振超位于禹州市颍川办菜园街北段路西禹房权禹州字号的房产,汪雪芳以其房产证号为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位于禹州市韩城办远航路中段南侧易居*米兰春天16幢3单元6层3-601房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被申请人李艳克、李振超禹房权禹州字号的房产。二、查封汪雪芳用于担保的禹州市韩城办远航路中段南侧易居*米兰春天16幢3单元6层3-601房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