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69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盘锦市大米协会与李桂侠、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大米协会,李桂侠,沈阳广发源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9660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法定代表人:武国志,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樱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侠,女,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沈阳广发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养士堡镇腰屯村。法定代表人:蔡松广。被告: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法定代表人:穆建军。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李桂侠、被告沈阳广发源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胡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