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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尧与田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尧,田中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王尧,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田中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尧与田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田中原的工资,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3日),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元,已经履行案件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二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