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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庆东、沈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东,沈勇,曹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庆东,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沈勇,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曹营,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章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勇、曹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勇、曹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勇、曹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沈勇、曹营的银行存款17924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