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喜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喜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5776号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金融物流港。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基,男,系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喜云,女,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喜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文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喜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喜云给付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2200元;2.由吴喜云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开发建设的金融物流港库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1元/m2/月,并约定由缴费义务人于每年一月份到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缴费地点一次性交纳全年物业费用。吴喜云系金融物流港库区C4-101室的业主,建筑面积为338.9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费338.9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吴喜云累计拖欠物业费12200元。为此,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吴喜云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吴喜云拖欠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200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吴喜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3元(原告已预交),由吴喜云负担,吴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此款给付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杨锐琪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新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