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钦奕非法��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钦奕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01号罪犯华钦奕,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钦奕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后因罪犯华钦奕有漏罪,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华钦奕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处罚金9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华钦奕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华钦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华钦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80.5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华钦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钦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