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甲、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牛某甲,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1942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牛某甲,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甲、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牛某甲、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案件款200000元及该款2015年4月1日自还款之日按月利息4000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某甲、樊某某已履行案件款270000元,下余案件款由牛某乙担保,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牛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