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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乐金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金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金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乐永,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金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金明及其辩护人陈乐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底至同年4月27日间,被害人尹某、廖某等人因亲属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一事,找到被告人乐金明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事宜。被告人乐金明谎称认识公安民警,能为被害人尹某、廖某等人的亲属邓某、刘某1等人办理取保候审一事提供帮助,先后以请客送礼、交罚款、赔医药费、缴纳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尹某、廖某、邓某妻子、刘某2妻子共计人民币119400元,后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乐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乐金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审批表、不予批捕决定书、呈请解除刑拘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熊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乐金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乐金明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乐金明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根据被告人乐金明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乐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乐金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乾 锋人民陪审员 曹 海 潮人民陪审员 徐 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梦圆代书 记员 ?张燕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