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军山与张福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山,张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山,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张福荣,男,生于1978年4月4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军山与被执行人张福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军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19.0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福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山家庭经济困难,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军山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