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新堂与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堂,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2153号原告:黄新堂,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被告:赵进,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黄新堂与被告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黄新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新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