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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新堂与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堂,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2153号原告:黄新堂,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被告:赵进,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黄新堂与被告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黄新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新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