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李斌、肖珍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李斌,肖珍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562J。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芝,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肖珍萍,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李斌、肖珍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珍萍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肖珍萍的起诉。审 判 员 刘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