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执8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璞与被执行人王峰、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璞,王峰,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8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璞,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缪林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璞与被执行人王峰、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122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峰、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璞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42万元,共计312万元,案件受理费21295元。申请执行人杨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3813元,执行标的共计3175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王峰银行存款86136.08元,下剩3088971.92元未履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峰在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享有的3175108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被执行人王峰在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价值800000元的股金,冻结期限三年,该股金本院另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峰名下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及贺兰县共计21套房产均抵押,申请执行人杨璞不要求查封处置。申请执行人杨璞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峰及被执行人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林超采取拘留措施,也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王峰、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高措施。申请执行人杨璞与被执行人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及第三方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三方协议将对被执行人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整体进行征收补偿,同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在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该笔补偿款,因该款项尚未到位,申请执行人杨璞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笔款项到位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波审判员 马小梅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昭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