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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永生、马兴梅等与邱士岗、秦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生,马兴梅,王利亚,王利芹,王翠英,王洪波,邱士岗,秦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王中华父亲),1932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马兴梅(王中华妻子),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利亚(王中华长女),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利芹(王中华次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翠英(王中华小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洪波(系王中华儿子),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士岗,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申请执行人秦秀兰,女,1955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永生、马兴梅、王利亚、王利芹、王翠英、王洪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士岚、秦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生、马兴梅、王利亚、王利芹、王翠英、王洪波和被执行人邱士岚、秦秀兰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王永生、马兴梅、王利亚、王利芹、王翠英、王洪波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王永生、马兴梅、王利亚、王利芹、王翠英、王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永生、马兴梅、王利亚、王利芹、王翠英、王洪波撤回对被执行人邱士岚、秦秀兰的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724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周灌怀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