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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芬娟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娟,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民初3720号原告:王芬娟,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郭景书,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赫四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前进,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芬娟与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2017)冀0108民初4112号原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与被告王芬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王芬娟及委托代理人郭景书、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前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芬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向王芬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00.66元;2、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向王芬娟支付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2930.2元;3、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向王芬娟支付工资差额3011.7元;4、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王芬娟补交1998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5、返还押金500元;6、支付加班工资20315.7元。事实和理由:王芬娟于1998年6月经招聘到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工作,任投递员。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124.36元。王芬娟入职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没有为王芬娟缴纳1998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虽经王芬娟要求,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拒绝补缴。入职至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没有让王芬娟享受年休假待遇也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除五一、十一、春节停刊外无休息日但未支付加班工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且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因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以上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故王芬娟于2016年12月20日向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公正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9月解除,王芬娟已经与河北报业传媒集团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再要求我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的问题。王芬娟在我公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我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也不存在违法情形。王芬娟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芬娟要求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该项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芬娟入职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工作岗位是投递员,从事报纸投递工作。王芬娟入职时向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缴纳押金500元。王芬娟工资按照王芬娟投递报纸的数量计算,每投递一份报纸0.17元,另外每月有车补35元。工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20元。2016年9月3日,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通知王芬娟并要求王芬娟填写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之后将王芬娟等人整体工作由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转至河北报业传媒集团发行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王芬娟向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提出辞职,后双方发生纠纷,王芬娟申请仲裁,要求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补缴1998年6月至2007年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119.24元;支付2016年年休假工资2930.2元;支付2016年加班工资20315.7元;支付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011.79元;返还押金500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6日做出石劳人裁字(2017)第166号裁决书,裁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支付王芬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59.7元;支付王芬娟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2583.8元;返还押金500元;支付工资差额3011.7元;为王芬娟补缴1998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王芬娟其他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裁决内容,起诉至法院。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主张王芬娟入职时间为2006年7月,王芬娟否认主张入职时间为1998年6月,提交河北燕赵都市传媒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主张王芬娟每天工作不到四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提交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又查明,王芬娟庭审中同意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辞退其时间为2016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王芬娟缴纳押金500元均无异议。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与河北报业传媒集团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河北燕赵都市传媒有限公司)均是河北报业传媒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王芬娟缴纳押金5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应依法予以退还。王芬娟给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发报纸以份数计算支付工资,属于计件工资形式,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王芬娟每天工作不到四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本院不予支持。王芬娟入职时间,其提交的证明为复印件且不是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公司出具,因此对其主张上班时间为1998年,本院不予支持,因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认可的2006年7月认定其上班时间。在上班期间,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发给王芬娟的工资,按照双方认可的计算标准,王芬娟主张工资差额3011.7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王芬娟主张加班,但未提交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双方认可的工资计算标准,王芬娟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1873.3元。王芬娟提供正常劳动,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给王芬娟安排补休假,因此应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06年7月至2016年9月应休10天,工资为1873.3元÷21.75×10天×300%=2583.86元。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通知王芬娟等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并且王芬娟在2016年12月也以未休年休假等理由提出辞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应支付王芬娟经济补偿金为1873.3元/月×10个月=18733元。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征收关系,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王芬娟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院不予处理。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未征求王芬娟意见将其社会保险关系移交给其他法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王芬娟要求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芬娟经济补偿金18733元;返还王芬娟押金500元;支付王芬娟工资差额3011.79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583.86元。二、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王芬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失业保险手续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王芬娟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