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左某某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37号罪犯左某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打工,住淮安市清浦区。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2015年12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向民警汇报思想动态,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团结他犯,讲卫生讲礼貌。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