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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与韩晋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韩晋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31民初705号原告: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县韩家川乡韩家川村。法定代表人:李毛小,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弓福生,男,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晋伟,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电话:132XX****XX。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忻府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翔龙花园2区底商1-2层005号。负责人:丁建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锦,男,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弓福生,被告韩晋伟、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8万元整,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13时55分,韩晋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岢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岢保线10公里600米处路段借道超车时,与徐富存驾驶的车牌号为×××/×××号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徐富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岢岚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晋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富存无责任。韩晋伟驾驶的×××/×××号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出事后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韩晋伟辩称:我的车投保的全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不赔偿。事故发生后,我给伤者付过医药费1万元,还给伤者出了1万元的车辆误工损失,给了岢岚事故处理中心的清障车施救×××的施救费1万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辩称:×××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险,×××在我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驾驶人为韩晋伟,驾驶证为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8月18日,事故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韩晋伟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第8条及第二章第24条之规定,属于商业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我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三者×××的车辆损失2000元。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13时55分,韩晋伟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岢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岢保线10公里600米处路段借道超车时,与徐富存驾驶的车牌号为×××/×××沿岢保线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徐富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岢岚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1409291201600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韩晋伟负全部责任,徐富存无责任。经本院核实,韩晋伟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限为2016-11-26至2026-11-26,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内,驾驶证副页上并未记录增驾及实习期相关情况,并且经我院干警向保德县交警队核实,韩晋伟驾驶证准驾车型事发时确实是A2。×××/晋HV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保德县鑫冠通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该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并在该保险公司为主挂车分别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5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并且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内。×××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保德县昌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但该车于2015年11月份已转让给原告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未过户),保德县昌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赔款由原告公司全权处理,经与昌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挨军核实,该证明确系昌顺达公司出具。×××车在事故中受损,并进行施救,韩晋伟自称垫付过×××车施救费1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本院向佳运公司核实,佳运公司否认韩晋伟垫付过施救费,佳运公司称施救费、拖车费均系佳运公司自己所出,结合施救费、拖车费票据均由原告提供的事实,可以认定施救费、拖车费系佳运公司自己所出。事故发生后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的车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晋嘉司鉴【2017】资评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费用为66345元。本院认为:岢岚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晋伟负全部责任,徐富存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准确,合法有效。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被告渤海保险忻府支公司表示对鉴定不知情、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保险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也未向我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原告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车辆损失费66345元;2、施救费4000元、拖车费3000元(施救主要是现场吊装、清理,由岢岚县诚信救援服务中心施救,后保德县运达汽车修理厂将车从岢岚拖回保德,费用支出合情合理);3、鉴定费6000元,以上合计79345元。保德县昌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赔款由原告公司全权处理,故原告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主体适格,其有权就交通事故给其所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上述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渤海保险忻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韩晋伟全责)由渤海保险忻府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财产损失77345元。因保险足够赔偿,故韩晋伟不付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所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79345元。二、驳回原告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保德县佳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府支公司负担1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志飞人民陪审员郝新海人民陪审员王明娥二О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宏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