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马连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马连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娜,男,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岩,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连荣,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新,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连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