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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陆志明与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志明,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8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志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6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陆志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志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志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 润审判员 刘嗣寰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