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与谭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谭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5755号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园路住宅区第九幢夹层商铺。负责人:邵世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贵,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谭群,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诉被告谭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