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秀青与李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秀青,李梅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792号原告:吉秀青,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康保县。吉秀青与李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经过了多次调解并开庭审理,原被告在本院及政府多部门协调下解决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秀青负担。审判员  马清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