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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成刚朱磊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刚,朱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9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成刚,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朱磊,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辩护人江凌,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成刚、朱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蕙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成刚、朱磊及辩护人江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成刚与被告人朱磊系父子关系。被告人朱成刚为获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在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花街子附近的招牌为“胖子妈豆花饭店”的场所内开设麻将馆,供他人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根据赌注的大小进行“抽水”。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共计23万余元。从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成刚将该赌场交给被告人朱磊经营和管理。在此期间,抽头渔利共计5万余元。2017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磊在该赌场被民警捉获,并捉获参赌人员15人,查获正在使用的麻将牌三副,“水钱”800元等。同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成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赌具照片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成刚、朱磊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作为证据,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成刚、朱磊的相关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成刚、朱磊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朱成刚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成刚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其经营、管理期间赌场抽头渔利七八万元,并非指控的23万余元。被告人朱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朱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成刚是被告人朱磊的父亲。2016年4月,被告人朱成刚承租了本市渝中区南纪门花街子附近的“胖子妈豆花饭店”用于经营麻将馆,供他人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同年12月份开始根据赌注的大小进行抽头渔利,至2017年3月22日,共计抽头渔利13万余元。从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成刚将该赌场交给被告人朱磊经营和管理。在此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5万余元。2017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该赌场将被告人朱磊及15名参赌人员捉获,查获正在使用的麻将牌3副,“水钱”670余元等。同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成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赌资等已被民警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成刚、朱磊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赌具、赌资照片等物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材料、微信转账截图、朱成刚交通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朱磊微信转账明细、朱磊中国农业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朱某永、周某会、叶某芳、周某华、曹某琴、彭某秀、张某淑、张某琼、龚某义、张某、陈某兵、杨某芳、丁某会、游某琴、曹某龙、谢某、赵某翠、王某义、黄某竹、李某、刘某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成刚、朱磊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刚、朱磊伙同在本市渝中区南纪门花街子附近的“胖子妈豆花饭店”开设麻将馆,供他人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根据赌注大小抽头渔利,系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成刚经营赌场期间抽水渔利共计23万余元,经查,被告人朱成刚于2016年4月承租了本市渝中区南纪门花街子附近的“胖子妈豆花饭店”用于经营麻将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至同年12月期间有开设赌场行为。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成刚在上述场所根据赌客的赌注大小抽水渔利,2017年2月中旬其虽将赌场转交被告人朱磊经营管理,但之后其仍常到赌场帮忙,故应对此期间的抽水渔利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朱成刚经营赌场期间抽水渔利共计13万余元,对公诉机关的该部分起诉指控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朱成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磊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二、被告人朱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三、对被告人朱成刚违法所得八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朱成刚和朱磊共同违法所得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涉案赌具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青人民陪审员  姜继禄人民陪审员  江福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