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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执行人王立红、王立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立红,王立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朝阳县新县城。法定代表人黄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绍敏,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被执行人王立红,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二十家子村第三组。被执行人王立改,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东南沟村第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立红、王立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代理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