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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金霞、戈秋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金霞,戈秋芬,葛晓旺,葛佩佩,葛晓亮,张京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267号申请人:何金霞(系死者葛庆荣之妻),女,汉族,1948年5月5日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戈秋芬(系死者葛庆荣长女),女,汉族,1973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葛晓旺(系死者葛庆荣长子),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葛佩佩(系死者葛庆荣次女),女,汉族,1983年6月8日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葛晓亮(系死者葛庆荣次子),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人:张京北,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车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