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玉华与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华,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484号原告:石玉华,女,汉族,1939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91号10幢1单元3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390801650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银民,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段5号。法定代表人:张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华与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借款已由检察机关在本院(2015)旌阳刑初字第362号案件中作为犯罪金额予以指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肖鲁明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薪淳书 记 员 樊锦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