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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玉华与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华,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484号原告:石玉华,女,汉族,1939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91号10幢1单元3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390801650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银民,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段5号。法定代表人:张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华与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借款已由检察机关在本院(2015)旌阳刑初字第362号案件中作为犯罪金额予以指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肖鲁明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薪淳书 记 员  樊锦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