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更与被执行人刘荣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更,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更,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长春镇德发村。被执行人:刘荣,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拜泉县长春镇德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更与被执行人刘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