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更与被执行人刘荣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更,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更,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长春镇德发村。被执行人:刘荣,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拜泉县长春镇德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更与被执行人刘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