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开军与被执行人洪孝虎、黄家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军,洪孝虎,黄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军,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蔡河镇甸子山村北队。被执行人:洪孝虎,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蔡河镇南界村四组。被执行人:黄家平,女,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蔡河镇南界村四组。系洪孝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开军与被执行人洪孝虎、黄家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洪孝虎、黄家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刘承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