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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猛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猛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猛,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居住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潜,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猛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代理检察员韩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猛在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五楼、六楼、七楼承租了部分客房经营皇嘉洗浴休闲会所,该会所除以洗浴、按摩、足疗为服务项目外,亦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被告人陈猛为该会所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2015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猛先后招募了刘某1、邱某、陈某1、王某1、陈某2、罗某2、刘某2、隆某(均另案处理)至该会所任服务员,并指示刘某1、邱某、陈某2、隆某对外散发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宣传名片,为招揽卖淫嫖娼活动违法生意给所谓的“送客”司机提供报酬。该会所内部设“楼下”和“前厅”两个部门:“楼下”部门由刘某1、王某1、隆某、陈某2四人组成,负责在夏日荷花酒店一楼停车场接待来会所的顾客及给送顾客的司机报酬,如有客人进行嫖娼,便会给送客人的司机增加报酬;同时,为应对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负责给该会所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人员通风报信。刘某1为“楼下”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前厅”部门由邱某、罗某2、刘某2三人组成,负责接待客人,为顾客更换浴衣、安排女技师,其中包括负责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女为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并通知“楼下”部门的人员有嫖娼人员,可以给送客司机增加报酬。邱某为该会所经理兼“前厅”主管负责人。“前厅”和“楼下”两个部门的上述八名人员之间通过对讲机相互联系或通风报信。陈某1负责收银工作,其中包括收取卖淫女的签单、收取嫖客嫖资。该会所非法盈利所得由被告人陈猛统一管理分配,包括向刘某1等人发放工资、提供住宿和餐食,向招揽的卖淫人员分配嫖资等。2016年1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皇嘉洗浴休闲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罗某1、陈某3、韩某2、李某1等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并依法扣押POS机二部。经工作,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告人陈猛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猛目无国法,在经营会所期间,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长期组织、管理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猛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猛未参与犯罪的全部环节,被告人陈猛主要安排了刘某3、邱某的工作内容,其他人员的工作内容由刘某3、邱某具体安排,被告人陈猛并未参与。八名卖淫女均不能证明陈猛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具体实施行为及所起作用。被告人陈猛没有对卖淫者进行人身控制,没有威胁、强迫他人卖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从宽处罚;二、被告人陈猛在事发前离开天津并非外逃,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坦白,应对其从轻处罚;三、陈猛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四、被告人陈猛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猛在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五楼、六楼、七楼承租了部分客房经营皇嘉洗浴休闲会所。该会所除以洗浴、按摩、足疗为服务项目外,亦非法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陈猛为该会所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自2015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猛先后招募了刘某3、邱某、陈某1、王某1、陈某2、罗某2、刘某2、隆某(均已被判刑)到该会所做服务员并协助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陈猛自制该会所的宣传名片,并指使刘某3、邱某、陈某2、隆峰对外散发宣传,以给送客司机报酬为名,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招揽违法生意。被告人陈猛亦通过电话招揽卖淫女并为卖淫女提供住宿。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内设“楼下”和“前厅”两个部门。被告人陈猛明确了两个部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内容并安排人员执行。“楼下”部门由刘某3、王某1、隆某、陈某2四人组成,负责在夏日荷花酒店一楼及停车场接待来会所的嫖客,并给送嫖客的司机报酬。同时,为应对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负责给在该会所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前厅”部门由邱某、罗某2、刘某2三人组成,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并负责通知“楼下”部门的人员给送嫖客的司机报酬。“楼下”和“前庭”两个部门的人员通过对讲机相互联系或通风报信。陈某1负责收银工作,根据卖淫女的签单收取嫖资。被告人陈猛负责管理分配嫖资,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同时被告人陈猛对刘某3、邱某等上述八名协助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工资发放、提供住宿、餐饮。经审理查明,罗某1、陈某3等八名卖淫女在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实施卖淫行为,韩某2、李某2等十余人在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实施嫖娼行为。2016年1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依法对皇嘉洗浴休闲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罗某1、陈某3、刘某4等八名卖淫女,查获韩某2、李某2、张某1等多名嫖娼人员,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POS机二部。2016年1月13日至14日,刘某3、邱某、陈某1、罗某2、刘某2、陈某2、王某1、隆某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陈猛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4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蔚蓝时光2号楼内,将被告人陈猛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猛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被告人刘某3、邱某、陈某2、陈某1、王某1、罗某2、隆某、刘某2的供述;证人罗某1、PANIKKAVEETLL、王某2、陈某3、李某2、韩某2、储某、吴某、张某1、刘某5、莫某、缪某、张某2、周某、刘某4、APPEIY、杨某1、魏某、陈某4、任某1、李某3、杨某2、赵某、任某2、吕某、张某3、张某4、孙某、范某、郝某来证言;犯罪嫌疑人应某、李某的供述(另案处理);书证涉案二台P**机流水及账户信息、卖淫嫖娼计费单据、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3等八名同案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物证扣押的POS机实物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猛的供述及其身份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猛目无国法,在经营洗浴休闲会所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招募、纠集、容留等手段,管理八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雇佣、管理他人协助其从事卖淫嫖娼非法活动,其行为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猛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猛未参与犯罪的全部环节,没有威胁、强迫他人卖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对此,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猛组织、管理八人协助其非法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是组织者、指挥者,依法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猛组织、管理八名卖淫女、八名同案被告人非法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猛没有强迫他人卖淫不是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行为人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则应构成强迫卖淫罪。故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依法成立,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案缴作案工具POS机二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慧玲人民陪审员  鲁 涛人民陪审员  窦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紫剑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