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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03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阳市中山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韦鸿宁,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林、李静,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贵州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黄金路79号金色家园3-11-3。法定代表人杨浩森,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筑人社监罚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述称,对被申请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申请人已于2017年3月1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筑人社监罚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已于2017年3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筑人社催字[2017]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通知书》。迄今,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筑人社监罚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处罚内容,即1、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及委托书;2、筑劳社监令字[2016]第015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4、筑人社监告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5、筑人社监罚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6、筑人社催字[2017]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备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被执行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拖欠职工工资,且拒绝改正,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所作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筑人社监罚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判长  孙贵宝审判员  姚 红审判员  闫仁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