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辖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觉林、李民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觉林,李民树,杨正波,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觉林,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民树,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波,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共青社区交通小区B区*单元***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520321214810869P。法定代表人:罗洪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彭觉林因与被上诉人李民树、杨正波、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4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彭觉林上诉称,上诉人与杨正波二人均是重庆市人、且均居住在重庆市××山区。被上诉人李民树就该纠纷已多次将申请人列为被告进行起诉,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方便申请人及杨正波到庭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特请求贵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存续企业,2012年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遵义县第一中学(原中山中学、现遵义��南白中学)教学楼BT项目建设工程。彭觉林、杨正波又以内部承包方式承建后,将基础挖方工程分包给李民树。现双方因为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因涉诉工程位于贵州省××××区,且本案另一被告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彭觉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启 飞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必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