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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富与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富,李万勇,赵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富,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李万勇,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赵良秀,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富与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国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赵国富与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国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