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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永坚与上海太信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坚,上海太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史永坚,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太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朱山路451号2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哲。申请人史永坚与被申请人上海太信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5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永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太信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史永坚支付人民币1,534,7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7,747.2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太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555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