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明与被执行人潘利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明,潘利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明,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潘利恒,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海明与潘利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4000元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