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海燕申请执行白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白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白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白玺、鄂尔多斯市联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玺除工资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东民初字第8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