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合慧与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合慧,陈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合慧,女,生于1961年9月9日,汉族,系十堰市正平拍卖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小玲,女,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职工。本院在执行陈合慧与凌大梅、刘书江、胡光青、唐翼、陈小玲、十堰云雅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玲在中国工商银行18×××85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小玲中国工商银行18×××85存款账户中元,划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2×××18,开户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