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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与被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德经济开发区石门桥镇。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2016)湘070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支付货款4889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317.5元、执行费7234.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0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彭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