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帆与被告庞建武返还原物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帆,庞建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063号申请人何帆,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刘锋斌,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庞建武,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庄头镇。原告何帆与被告庞建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帆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庞建武所扣大众陕AXXX**(发动机号:091XXX)小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何帆的担保人段文杰自愿以陕西省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110011XXXX-20-7-3XXX2~2及农业银行3万元现金支票账号26-1301011****XX3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帆提出申请,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庞建武所扣的大众陕AXXX**(发动机号:091XXX)小轿车一辆扣押于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左庆华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