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丘文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文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8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文通,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文通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3日2时许,被告人丘文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粤A×××××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坑口路红绿灯路口的时候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丘文通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文通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丘文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文通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文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丘文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文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