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吉日木图与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朝伦巴特尔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木图,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朝伦巴特尔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183号原告:吉日木图,男,1978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哈达朝鲁,该嘎查嘎查达。被告:朝伦巴特尔,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吉日木图诉被告格日朝鲁苏木塔拉嘎查委员会、朝伦巴特尔牧业承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吉日木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吉日木图以不能提供被告朝伦巴特尔的详细地址,待能提供详细地址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日木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日木图负担。审判员  木其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