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9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207号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452859X2。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94152Y。法定代表人:徐历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澈,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为1216元(已减半),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碧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