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青兰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青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青兰,曾用名宋毛毛,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安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青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青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宋青兰与被害人易某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互相对骂。随后宋青兰就从楼上拿了水果刀藏在身上,准备杀死易某。易某也从厨房拿了一把火铲,向宋青兰打去。在打斗过程中,宋青兰藏在身上的水果刀掉了出来,宋青兰就捡起地上的水果刀,在易某头部、胸部等处捅了数刀,易某就倒在地上。之后易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宋青兰则逃离现场。经鉴定,易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宋某、刘某1、刘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被告人宋青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青兰因家庭矛盾而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宋青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当庭供述看到易某被捅伤跑回厨房后,因害怕放弃了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宋青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青兰与被害人易某系婆媳关系,且平时关系不好。2016年11月15日下午17时30分许,易某听到宋青兰在房间里看电视,便站在自家厨房门口骂宋青兰,宋青兰听到后,便从房间里拿了两把水果刀分别藏在衣袖和裤袋里,准备杀死易某。然后宋青兰下楼与易某互相对骂,尔后二人发生打架,易某从厨房拿了一把火铲向宋青兰打去,在打斗过程中,火铲把脱落,宋青兰藏在衣袖里的水果刀也掉了出来,宋青兰遂捡起地上的水果刀,向蹲在地上捡火铲把的易某的肩、颈、背部等处捅了数刀,看到易某流血跑回厨房后倒在地上,宋青兰感到害怕便逃离现场回了娘家。后易某被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易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青兰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17时30分左右,她在家二楼卧室看电视,听到她婆婆(易某)又在楼下骂她“蠢鳖”(戴坊乡下辱骂妇女的话),还骂她要她早点去死。她听到后很生气,从房间里带了两把水果刀下楼梯,一把放在右边裤袋里,一把放在左边衣袖里,她走到她婆婆家厨房门口边和她婆婆对骂起来,她骂她婆婆“老鳖”(戴坊乡下辱骂妇女的话)。之后,她婆婆回到厨房拿了一把火铲打她的右手腕和嘴巴,她就上前一把抓住火铲的另一端争抢火铲,在争抢过程中,火铲把脱落掉在了地上,她放在衣袖里的水果刀也掉在地上,她捡起水果刀往她婆婆背上捅了一刀,她婆婆可能是在捡地上的火铲把,正好蹲在她前面,她马上又捅了一刀,也是捅在了背上。她看到她婆婆身上流了很多血她就停手了。她公公可能听到她们这边声音比较大,就走过来看,她婆婆就起身由厨房跑向房间去,她看到地上有很多血,就转身离开回到自己家一楼客厅,并将水果刀扔在客厅里。这时,陆续来了很多邻居,她看到了村里的“广华仔”、“红生仔”,听到有人说报警,她害怕,脑子一片空白,就骑电动车带她的小女儿刘佳燕去她娘家,并跟她爸妈讲用刀捅死了她婆婆,她父亲就前往她婆婆家看一下。她婆婆跟她的关系很不好,她婆婆经常会骂她,有时候还会打她,她之前也和她婆婆打过一次架,那次她婆婆得了赢。事发当日,她听到她婆婆又骂她,被她婆婆骂的利害,心里很烦躁,很生气,再加上本来就嫉妒她婆婆有钱用,所以她拿两把刀下楼就是要准备把她婆婆杀掉,然后再自杀。这两把刀都是她在戴坊镇街上买的,什么时候买的她忘记了,当时买刀也没什么目的,捅她婆婆的这把刀是银白色的,大约有20公分长。当时没有人看见她用刀捅她婆婆。庭审中,被告人宋青兰当庭供述,她看到她婆婆被她刺伤流血后跑进厨房,她害怕坐牢,就不想杀她婆婆了。2、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证实她和她儿媳宋青兰平时的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她看宋青兰不做事,经常会骂宋青兰。2016年11月15日下午4时左右她从地里做事回来,听到宋青兰房间有电视的声音,就又骂宋青兰“蠢鳖”和一些骂人的话,骂了一会儿后她准备回到厨房吃饭,宋青兰走到她厨房门口骂她“老鳖,早死早好”,她听后很生气,就走出来和宋青兰对骂,骂了一会儿她就走到厨房拿了一把火铲向宋青兰打去,不知道有没有打到宋青兰。随后,宋青兰就上前争抢火铲,她们拉扯在一起,火铲把就掉落了,她就蹲下想去捡火铲把。她看到一把15公分长的水果刀从宋青兰左边的袖子里掉出来,然后,宋青兰就用刀在她背上和右手手臂上捅,她突然觉得背上很痛,随后她身上就流了很多血,她就跑进厨房。在厨房里面靠门那里,她没力气就倒在门口。随后,她老公和一些邻居扶她到床上,再后来就被送到医院。她不清楚宋青兰捅了她几刀,背上、肩上、手上、额头上都有伤口。当时宋青兰用刀捅她时,她老公在厨房吃饭,但并没有看到具体的过程,也没有其他人在场。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7时40分左右,他女儿宋青兰骑电动车载着他的外孙女刘佳燕到他家里,跟他说“我跟我婆婆(易某)打架了。”他就问宋青兰:“你跟你婆婆为什么打架?”宋青兰说:“我在我家楼上看电视,然后我婆婆就骂我,我就下楼跟她吵了起来,然后她用火铲砸我,我气不过,就用刀子捅了她。”他问:“你婆婆伤得厉害不,你老公在不在家。”宋青兰说:“流了蛮多血,死了就拉倒埋掉,我就记得用刀子在我婆婆的后肩上捅了一刀,我老公还在山上,没回来。”然后,他就骑电动车去易某家,在易某家厨房门口看到一把铁铲在地上,但是没有木棍把,还有好多人围在易某家。这些人说“你女儿(宋青兰)用刀子捅了她婆婆(易某)”。随后,他看到易某家厨房门口有一摊血迹,他走到易某的卧室,看见易某侧躺在床上。易某的额头上有一摊血迹,后背有一伤口,因为有血迹,看不清伤口有多大。看了易某的伤势后,他就准备回去,这时他看到他女儿的老公刘某1手上拿着一把沾了血迹的银色水果刀。随后,他就骑电动车回去了,回家后他就骂他女儿:“你干嘛要捅人家。”他女儿说:“她打了我,难道我还不还手啊?”他女儿说了一堆,但他都不记得了,总之就是易某经常欺负宋青兰,说宋青兰不干活,跟宋青兰经常因琐事吵架,管、骂宋青兰,易某今天打了他女儿,然后他女儿就还手了。宋青兰智力上有些低下,精神也有些问题,但具体有什么问题他不知道。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下午5点40分左右,他从附近的山上劳作回到家中,看到同村的好多人站在他家门口,那些人跟他说:“你妈妈(易某)跟你老婆(宋青兰)打架了,出了好多血,你赶紧进去看看。”他看到他家厨房门口有一摊血迹,门口还有一条血迹一直流到他妈妈的卧室,他走到卧室看到他妈妈侧躺在床上,他妈妈右手肘关节和后背偏上有一道刀口。然后,同村人就说这是刀子捅伤的。这时,他就想起来了,他老婆宋青兰今年上半年买了一把不锈钢的水果刀。他就去找刀子,随后在大厅门后的狗洞口找到了一把不锈钢的水果刀,当时刀子上都是血迹,这把水果刀长约七寸,刀是银色的不锈钢材质,刀柄约有七八公分长。他听同村人说是他老婆在看电视,他妈不让他老婆看,要他老婆去做饭,他老婆不肯,就这样两人吵了起来,然后他老婆就捅伤了他妈。他跟他老婆刚结婚的时候,他老婆跟他妈就经常会因一些琐事吵架,两三年后他在他爸妈房子旁边建了自己的新房子,但两家紧挨着,她们还是经常发生争吵。今年上半年他老婆跟他妈妈因琐事争吵过一次,他老婆对他说:“下次你妈妈再这样跟我吵架,我就用刀捅死她。”他老婆有好几把水果刀,这次捅人的水果刀是今年上半年买的,平常都会把这把不锈钢水果刀放在枕头边,他跟他老婆吵架,他老婆也经常拿刀子出来威胁他。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上6点钟左右,他同村人刘某5突然跑到他家跟他说:“宋青兰跟易某打架了,地上流了好多血,你赶紧去看看。”然后,他跟刘某5一起去了易某家,他看到易某家厨房门口有一大摊血迹,还有好多同村的人都在易某家门口。之后,他就去了易某的卧室里,看到易某侧躺在床上,被子、床单上有很多血迹。过了一会儿,宋青兰的老公刘某1手里拿着一把大约十公分长的不锈钢水果刀过来,并说宋青兰就是用这把刀子捅伤了易某。易某和宋青兰的关系一直不好,两人经常吵架,在两三年前也打过一次架。宋青兰和同村的人关系一般,性格有些古怪,蠢蠢的,有些颠颠倒倒,人不灵活,饭也不会做,宋青兰的母亲也说宋青兰有些神经。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7时40分左右,他听到易某跟她儿媳妇宋青兰在吵架,听起来吵的很凶,他就去看了下,后刘某8、胡某2也跟了过来。他看到易某家厨房门口有很多血,厨房里也有很多血,易某身上全是血躺在厨房里,话也说不了。当时宋青兰还在骂“打死了拉到,晚上拖到山上去”。然后,他就跟易某的老公刘某2、刘某8、胡某2把易某抬到床上去。当时他看到易某全身都是血,头上也是血。宋青兰看到他们把易某抬到房间去,估计吓到了,就带着女儿骑电动车走了。听易某的老公刘某2讲,她们俩就在厨房门口打架,易某的房子与宋青兰的房子是挨着的,他没有看到打人的工具。易某跟宋青兰两人性格合不来,关系不好,经常会吵架,几年前还打过一次架。宋青兰看起来有点傻傻的,有时候会无缘无故傻笑。7、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7时50分左右,他听到易某跟她儿媳妇宋青兰在吵架,他就过去易某家看下,他看到易某家厨房门口、厨房、房间里都有很多血迹,易某躺在床上,身上衣服上都有很多血,当时还有几个邻居在场。他看到易某的背上有伤,易某是被她的儿媳妇宋青兰用刀子捅伤的。他去易某家时,宋青兰已经不在现场了,听邻居说宋青兰回了娘家。易某跟宋青兰两人平时的关系不好。8、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8时左右,刘某4(外号“红生的”)到他家说:“易某跟她儿媳打架,快被打死了,地上有很多血。”然后,他就跟刘某4一起去易某家,他看到易某家厨房门口全都是血,易某当时已经躺在床上了,被子上也全都是血。他没有看到易某的儿媳宋青兰,但是看到了宋青兰的爸爸宋某,他就问宋某:“你怎么知道这里发生的事情?”宋某说:“我女儿跑到我家去跟我说,她用水果刀把她婆婆易某捅死了,所以我就赶紧过来看下。”他听到宋青兰的老公刘某1讲:“我妈易某是被我老婆宋青兰用水果刀捅了很多刀。”他没有看到那把水果刀,也没有看到其他工具。易某跟宋青兰两人关系不好,经常会吵架,很少发生打架。宋青兰脑子有点问题,有点傻,会无故自言自语。9、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8时许,她在家门口吃饭,看到宋青兰带着女儿刘佳燕骑着一辆红色的电动车到她邻居也就是宋青兰的母亲邹某家,宋青兰下车对邹某说:“我跟我婆婆易某吵架了。”邹某问:“你为什么跟你婆婆吵架。”宋青兰说:“我婆婆骂我。”然后,宋青兰就去她家门口的小河边洗手。洗手回来后,宋青兰说:“我用刀子捅了我婆婆易某。”宋青兰的父亲宋某就开始骂宋青兰:“你怎么这么蠢,怎么这么憨,不管怎样也不应该用刀子捅人家。”宋青兰说:“我婆婆易某骂我活不过三十岁,然后我就说她活不过六十岁,今晚就会死。”然后,她就跟宋某说:“你赶紧去看下易某,看看伤势怎么样。”随后,宋某就骑电动去了。宋青兰就是总会跟他妈妈邹某说,易某总和宋青兰吵架,宋青兰到邹某家时身上没带什么东西,也没看到身上有血迹,就是后来看到宋青兰到她家门口的小河边上洗去了手上的血迹。宋青兰的智力有点底下,平常都不怎么做饭,总是吃方便面。10、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上6点左右,他准备吃晚饭,突然听到易某家方向有吵架的声音,他就赶紧过去看看,在路上碰到了刘某4和刘某8,随后他们三人一起去了易某家。看到易某倒在她自己家厨房门口,地上一片血迹,宋青兰则站在其自己家门口。我就过去跟宋青兰说:“你个年轻人,干嘛要这样对她,你这样会死人的。”宋青兰说:“打死了就算了。”随后,宋青兰就骑着电动车带着她的小女儿刘佳燕走了。他就用自己的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打完电话,他看到易某还躺在地上,就赶紧让刘某2、刘某4和刘某8把易某抬到房间里去。宋青兰的家与易某的家是紧挨着的,宋青兰基本整天在家里带孩子。1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9时左右,她女儿骑着一辆红色电动车带着刘佳燕到她家,一到她家,宋青兰就说:“我拿刀捅了易某。”她问为什么要这么做,宋青兰说:“易某骂我,然后两人就打起来了,后来易某用火铲打我,我就用刀捅易某。”她丈夫宋某去易某家看情况后,她就去厨房做饭,做好饭后,她叫宋青兰吃饭,宋青兰还没吃完一碗饭就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了。宋青兰来她家没带什么物品,进门之前她看到宋青兰在河边洗手,进门后宋青兰跟她说手上有易某的血迹,刚在小河边洗掉了。易某经常会无故骂宋青兰“蠢鳖”,说宋青兰不会干活,不会做饭,有时候还会打宋青兰。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上六点多钟,他和他妻子易某在厨房吃饭,吃了一会儿,听到他儿媳宋青兰和他妻子易某在厨房门口吵了起来,他以为她们像往常吵架一样,吵一会儿就会散去,所以他就继续在厨房吃饭。过了一会儿,他就听到外面打架的声音,当时他还是没有出去。过了十多分钟,他没有听到外面打架、吵架的动静,就起身走出厨房看是怎么回事。当时,他看到他妻子躺在厨房门口的地上,这时他还不知道他妻子身上中了刀,他妻子在地上躺了几分钟,就自己起身走进厨房,走到厨房与里面房间的门边,易某就倒在了地上,他发现地上有好多血,这时陆续来了许多人,他就和村民一起把易某扶到里面的卧室床上。他看到易某衣服上很多血,他就用剪刀把身上的衣服剪开脱了,让她躺在床上。易某背上好像有三四个伤口,右手手肘有一处伤,额头上还有一处伤。她们俩打架时没有别人在场,他出去的时候没有看到宋青兰,后来在厨房扶他老婆进卧室时,见宋青兰骑着电动车向村外方向驶去,后来才知道宋青兰回了娘家。当时他不知道宋青兰是用什么打伤他妻子易某的,是他儿子刘某1在自己家找到一把连手柄长约20公分的银白色不锈钢带着血的水果刀,他想他儿媳宋青兰就是用这把水果刀捅伤他妻子易某的。13、宋青兰的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15日14时31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宋青兰在编号1-8的8张不同水果刀照片中,辨认出8号水果刀就是2016年11月15日17时许她将其婆婆易某捅伤所用的水果刀。14、刘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7日10时41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刘某1在编号1-8的8张不同水某照片中,辨认出8号水果刀就是2016年11月15日17时许他在自家一楼大厅处捡到的水果刀。15、提取笔录二份,证实2016年11月16日17时10分始,乐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犯罪现场宋青兰家房前屋后进行搜查。在宋青兰家一楼客厅靠墙角附近提取一水果刀,该刀身及刀柄呈银白色,不锈钢,刀长约10cm,柄长约10cm,刀刃上可见明显血迹。侦查人员对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乐安县戴坊镇横江村首元组易某家房前屋后进行搜索,经搜索发现在易某家卧室床上发现,一件袖套、一件胸罩、二件棉内衣,上面均留有大量疑似血迹。经观察测量,袖套为红色带花纹状,长约28cm、宽约10cm,胸罩为粉色,长约62cm、宽约20cm,两件棉内衣,一件为粉白色条纹状,长约65cm、宽约55cm,一件为红灰条纹状,长约60cm、宽约55cm。遂将这些衣物提取装袋备检。16、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6日20时40分始,乐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宋青兰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宋青兰双手手指甲内残留疑似血迹,遂将宋青兰右中指指甲、右小指指甲、右环指指甲、左食指指甲分别剪下装袋备检,并取其右食指血样一份装袋备检。17、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7日15时03分始,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乐安县人民医院对正在住院的易某及其儿子刘某1进行血样采集,取易某、刘某1左手食指血样装袋备检。18、提取笔录,证实乐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6提11月15日晚将宋青兰抓获后,经搜查,在其衣服内发现一水果刀,经观察测量,该水果刀为折叠形,刀柄长12cm,刀刃长9.5cm,为粉色不锈钢材质。据宋青兰交代,该水果刀是其准备自杀所用,遂将该水果刀提取装袋备检。19、刘某2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7年8月9日16时7分始,乐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刘某2带领侦查人员来到其家厨房门口指出,2016年11月15日下午,其在家里吃饭,听到其老婆与儿媳宋青兰在门外吵架,其从家里出来看到其老婆易某已经倒在了厨房门口的地上,身上在流血,过了几分钟,易某从地上起来,弓着背进了厨房,后来又倒在厨房地上。20、易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9日15时12分始,乐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受害人易某带领侦查人员来到其家老屋厨房门口,指出其与宋青兰在2016年11月15日下午因矛盾发生争执打架,宋青兰手持水果刀将其刺倒在厨房门口的地上,其受伤后在地躺了大约七八分钟,后起身走到自家厨房里又倒在了厨房进里屋的门口。2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6日16时10分始,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人员到易某家进行勘查。中心现场为乐安县戴坊镇横江村首元组28号易某家一楼,第一现场为厨房,厨房长为5M,宽为3.5M,在厨房外的地面见一处血泊,面积为10×10CM。距厨房的东墙0.7CM,距厨房的北墙3.2CM,用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1号疑似血迹。在厨房大门门槛上见一疑似血鞋印,并拍照提取,标记为2号物证。在厨房内地面上见一处滴状血迹,面积为40×60CM,距厨房的东墙0.9CM,距厨房的南墙0.4CM,用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3号疑似血迹。厨房的西侧为杂物间,在杂物间地面上见一处滴状血迹,面积为90×40CM,距杂物间东墙1.4M,距厨房的南墙0.4M,用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4号疑似血迹。第二现场为易某家一楼房屋,是一间二室一厅结构的住房,房屋长为10M,宽为10M,大门朝东开。进入大门为客厅,在客厅地面上见一处滴状血迹,面积为30×20CM,距客厅东墙1.2M,距客厅的南墙1.7M,用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5号疑似血迹。客厅的南侧为杂物房,客厅的北侧为主卧室,主卧室的大门朝南开,卧室的南侧由东向西依次摆放方桌、双人床、衣柜,双人床长为2M,宽为1.8M。在双人床的橙色带花的被子上见一处血泊,面积为50×70CM,距主卧室的东墙4.2M,距主卧室的北墙1.4M,用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6号疑似血迹。经勘查,其他地方未见明显异常,绘制二张现场图,并拍照固定现场。22、乐安县诚信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乐某3司鉴[2016]伤鉴字S14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易某面部、背部多处皮肤创口,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其损伤符合锐器伤的形态学特征,分析系锐器作用所致,结合易某2016年11月15日乐安县人民医院X线(304413)片示左侧血气胸,左肺压缩30%,易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3、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抚)公(司)鉴(DNA)字[2016]857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3号血迹、4号血迹、6号血迹、胸罩上血迹、袖套上血迹、棉内衣1后腰处血迹、棉内衣2右胸口处血迹、水果刀刀刃上血迹均支持为易某所留。1号疑似血迹、5号疑似血迹种属实验阳性,未检出STR分型。宋青兰右中指指甲上附着物、右小指指甲上附着物、右环指指甲上附着物、左食指指甲上附着物均未检出STR分型。24、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宋青兰无精神病,案发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1月16日12时,乐安县公安局接戴坊派出所转警后,受理本案的情况。26、常住人口信息表二份,证实被告人宋青兰出生于1989年12月3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及被害人易某的户籍信息情况。2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5日18时10分许,乐安县公安局戴坊派出所民警接电话报警后,经调查得知易某与宋青兰婆媳间因口角发生争执,易某被刀捅伤。后公安人员在宋青兰父母位于戴坊镇横江村港里组家中厨房内将宋青兰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询问。28、2016年11月17日乐安县公安局戴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宋青兰在戴坊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9、扣押清单、谅解书,证实2017年1月10日,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了易某持有的谅解书一份,易某表示她儿媳用水果刀刺伤她,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现其伤已好为由,申请不追究宋青兰的法律责任,并希望对宋青兰从宽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青兰以非法剥夺被害人易某的生命为目的,而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青兰在犯罪过程中,在将被害人刺伤后,因感到害怕而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青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仍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本案性质、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决定对被告人宋青兰减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青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人民陪审员 余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科凤书 记 员 游 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