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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水泥委。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奔,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庆,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溪源花园31幢1401室,系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鸡西城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4执1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继武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