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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艳梅与赵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梅,赵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984号原告:潘艳梅,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美萍,江西省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赵忠辉,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原告潘艳梅与被告赵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潘艳梅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以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艳梅承担。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岩芝书 记 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