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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阿美、黎议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阿美,黎议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朱阿美,女,1971年8月27日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黎议友,男,1975年3月18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朱阿美申请黎议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议友应支付申请人朱阿美案款133500元,承担执行费1902.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3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黎议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