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孟鹭、孟某等与邛崃市水务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鹭,孟某,吴某,吴佳忠,杨淑芬,邛崃市水务局,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2225号原告:孟鹭,女,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孟某,女,2007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孟鹭,女,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吴某,女,2012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理人:孟鹭,女,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吴佳忠,男,195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原告:杨淑芬,女,1961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雄伟,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金鑫,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邛崃市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永丰路162号。法定代表人:贺幼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均,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5号世纪加州二期2幢24层3号。法定代表人:童正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明,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祥,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鹭、孟某、吴某、吴佳忠、杨淑芬诉被告邛崃市水务局、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鹭、孟某、吴某、吴佳忠、杨淑芬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鑫,被告邛崃市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均、王潇,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鹭、孟某、吴某、吴佳忠、杨淑芬诉称、2017年07月18日,原告的亲属受害人吴勇等三人去邛崃市黄庙社区工程水库中游泳,受害人吴勇由于不知道水库水位太深,导致在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邛崃市黄庙社区工程水库于2016年由邛崃市水务局投资,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未作任何安全提示标志。请求二被告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9188.5元被告邛崃市水务局辩称,事故发生水域是水库,不是游泳池,死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危害,死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我方与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该事故地点系集水池,交付给了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涉案集水池的施工单位,我公司2016年04月01日至2017年01月10日施工,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在2017年07月18日,该工程经过发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完工验收,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07月18日,受害人吴勇(1984年10月22日出生)等三人去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形成的水库中游泳,受害人吴勇在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于2016年由被告邛崃市水务局投资建设,2016年04月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承建施工,2017年01月该工程经过发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织竣工验收。水库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诉称该工程已交付给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但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明,原告孟鹭系受害人吴勇之妻,原告孟某、吴某系受害人吴勇子女,原告吴佳忠、杨淑芬系受害人吴勇父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诉,二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受害人吴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在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形成的水库中游泳危害,对造成自身溺水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邛崃市水务局投资建设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形成水库后,疏于管理,未及时在水库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在水库中游泳的危害后果,未能预见性采取防范措施,应当对受害人吴勇溺水死亡后果承担责任;被告诉称该工程已交付给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但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对受害人吴勇溺水死亡后果不承担责任。综上,受害人吴勇在邛崃市嘉林生态农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形成的水库中游泳溺水死亡的责任,由受害人吴勇负主要责任并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邛崃市水务局负次要责任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吴勇的损失确认为:丧葬费27212.5元、死亡赔偿金224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701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388288.5元。即:受害人吴勇负担310630.8元,被告邛崃市水务局负担7765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邛崃市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鹭、孟某、吴某、吴佳忠、杨淑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657.7元;二、驳回原告孟鹭、孟某、吴某、吴佳忠、杨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69元,由原告孟鹭、孟某、吴某、吴佳忠、杨淑芬负担2855.2元,被告邛崃市水务局负担7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景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平 百度搜索“”